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被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保險是一種對抗「不確定性」的契約。如果有一方在簽約時已經知道結果,卻故意隱瞞來獲取利益,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後果,才能最有效地懲罰這種不誠實的行為,並補償另一方在行政作業上付出的成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中「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之情形,即屬於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依據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因此,在僅有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的惡意狀況下,保險人不僅不受該契約之拘束,尚得依法請求償還相關費用,且已經收受的保險費也無須返還給要保人。綜合上述規定,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