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契約得解除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契約得終止
思路引導 VIP
保險的核心價值在於轉嫁「不確定」的風險。如果今天在簽約那一刻,其中一方早就知道「意外已經發生了」,這場契約還具備「風險轉嫁」的公平性嗎?針對這種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法律應該賦予不知情的那一方什麼樣的自我保護權利,才能最有效地懲罰不誠實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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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由於題目設定之情形為訂約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經發生,依前揭法條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危險發生後之契約效力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惡意知情者他方不受拘束。
| 比較維度 | 僅要保人知情 | VS | 僅保險人知情 |
|---|---|---|---|
| 已知事實 | 危險已發生 | — | 危險已消滅 |
| 法律效果 | 保險人不受拘束 | — | 要保人不受拘束 |
| 保費請求 | 保險人仍可請求保費 | — |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費 |
💬法律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使其免於契約效力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