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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契約得解除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契約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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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核心價值在於轉嫁「不確定」的風險。如果今天在簽約那一刻,其中一方早就知道「意外已經發生了」,這場契約還具備「風險轉嫁」的公平性嗎?針對這種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法律應該賦予不知情的那一方什麼樣的自我保護權利,才能最有效地懲罰不誠實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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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射倖性」,意即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具有不確定性。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若訂約時危險已發生,契約原則上無效。但當資訊不對稱(僅要保人知情)時,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給予更嚴厲的處分:讓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這意味著保險人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且通常不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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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發生後之契約效力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惡意知情者他方不受拘束。
比較維度 僅要保人知情 VS 僅保險人知情
已知事實 危險已發生 危險已消滅
法律效果 保險人不受拘束 要保人不受拘束
保費請求 保險人仍可請求保費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費
💬法律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使其免於契約效力的負面影響。
🧠 記憶技巧:誰知情誰倒楣,不知情者不受縛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受拘束」誤選為「得解除」或「得終止」,法律效果性質不同。
保險法第51條 主觀危險與客觀危險 契約溯及既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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