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契約得解除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契約得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分擔「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風險」。如果一份合約在簽署時,受保的事故其實『已經發生』了,且其中一方刻意隱瞞,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份合約對『不知情的那一方』的效力,才能最直接地保護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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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51 條的「射倖性」原則。保險契約保障的是「不確定」的風險,若訂約時風險已發生且僅要保人知情,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保險人,規定其不受契約之拘束,這能有效防止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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