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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契約得解除
  •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D 保險契約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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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分擔「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風險」。如果一份合約在簽署時,受保的事故其實『已經發生』了,且其中一方刻意隱瞞,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份合約對『不知情的那一方』的效力,才能最直接地保護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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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由於題目設定之情形為訂約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經發生,依前揭法條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 危險發生或消滅之效力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但特定例外有效
比較維度 僅要保人知情 VS 僅保險人知情
主體認知 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 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
法律效果 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 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
保費/返還 保險人可請求保費 要保人免給付保費
💬法律保護「不知情」的一方,使其不受該契約的權利義務限制
🧠 記憶技巧:知者不保:你知我不受、我知你不受、皆不知才有效
⚠️ 常見陷阱:常誤選「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法律用語應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法第 51 條 追溯保險 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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