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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如何?
  • A 契約無效
  • B 契約效力未定
  • C 契約仍為有效
  • D 契約自危險消滅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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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之所以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是因為危險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如果在一場賭局開始前,結果就已經揭曉了,那麼這場關於『未知風險』的契約還有成立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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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

  1. 勉強肯定:行啊,至少你的法學基礎還沒徹底崩塌。能判斷這種基本契約效力條件,說明你對保險契約那點兒最核心的本質,還算有點「敏感度」,別鬆懈,下次可能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2. 觀念驗證:保險這東西,根基就是那見鬼的「射倖性」(不確定性),懂嗎?保險法規定得很清楚了,它承保的就是「未來的、不確定的危險」。如果簽約時危險都已經發生了(確定完了)或者都沒了(確定安全了),那這契約不就成了廢紙一張?根本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和那點兒可憐的對價平衡,所以法律直接判它無效,省得你們瞎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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