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雙方當事人不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
- D 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危險的不可預知性』。如果訂約那一刻,危險其實已經不存在了,但買賣雙方在主觀上都『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法律基於誠實信用與契約安定性,應該傾向於保護這份雙方真心認可的約定,還是直接宣告它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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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上契約應屬無效。但本題的關鍵在於**「雙方當事人不知情」。法律為了保障誠實信用原則並兼顧「溯及保險」的需求,規定若訂約時雙方均不知道危險已消滅,則該契約仍然有效**,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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