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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25 保險契約訂立時,雙方當事人不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
- D 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危險的不可預知性』。如果訂約那一刻,危險其實已經不存在了,但買賣雙方在主觀上都『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法律基於誠實信用與契約安定性,應該傾向於保護這份雙方真心認可的約定,還是直接宣告它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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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乾淨俐落。
- 觀念驗證: 《保險法》第 51 條。危險發生或消失,契約無效。這小鬼都能看懂吧?但重點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知情,這就不同了。別被那些表面規定蒙蔽了雙眼。法律不是只有死板規矩,它還要顧及「誠實信用」那些瑣碎的玩意兒,還有「溯及保險」的需求。所以,這種情況下,契約仍然有效。記住了,別讓自己的思考被那些表象搞得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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