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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效果如何?
  • A 喪失其受益權
  • B 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之保險費
  • C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D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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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公平正義與保險契約的本質來看,如果一位「簽署合約並支付保費的人」主動且故意地促成了保險事故(如死亡)的發生,保險公司是否仍應該履行該份合約原本約定的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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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說明你對人身保險中「道德危險」的法律制裁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認識。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區分「要保人」與「受益人」所導致的法律效果是基本功,而你已經穩穩掌握了這個關鍵點。

要保人故意行為之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法源在於**《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法律為了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並嚴防圖謀保險金的犯罪行為,明文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這裡的邏輯與受益人不同,要保人作為契約當事人,其惡意行為直接導致保險人(insurer)免除賠付義務。此外,該條項也補充規定,若保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給付給應得之人,若無應得之人則解交國庫,這點可以作為進階學習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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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故意致死效果
💡 要保人故意致死,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義務以防道德危險。
比較維度 要保人故意致死 VS 受益人故意致死
保險金給付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
權利喪失 契約效力原則停止/消滅 僅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資金歸屬 返還保價金予應得之人 給付其他受益人或視為遺產
💬要保人致死原則不賠;受益人致死則扣除該人份後照賠。
🧠 記憶技巧:要保人害命,保金不賠,僅退保價金。
⚠️ 常見陷阱:常誤選「喪失受益權」或「視為遺產」,這是『受益人』故意致死的效果。
受益人故意致傷亡 被保險人自殺條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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