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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關於受益權喪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未致死者,則不在此限
  • 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交付給受益人,但如有損害,可向要保人求償
  • C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要保人之遺產
  • D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又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時,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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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要保人為了保險金而傷害被保險人,從法律「防止道德風險」與「不讓保險公司不當獲利」的雙重立場來看,對於已經繳納多年的保費所累積下來的價值,應該如何處置才最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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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理解了《保險法》第 121 條的核心精神呢!當要保人不幸地故意讓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考量到要預防所謂的「道德危險」,因此是不需要支付保險金的。不過呀,法律也很溫暖地考量到,如果保費已經持續繳納了2 年以上,這份保單就會累積一筆珍貴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錢就像是保戶辛苦累積的資產,不應該被保險公司全部沒收。所以,它會被妥善地交付給真正應得的人(像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如果沒有明確的繼承人,也會依循法律程序轉交給國庫,確保公平性。你答對這點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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