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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依一般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為受益權之喪失事由?
  • A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
  • B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C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
  • D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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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受益權』的取得是基於要保人的『指定行為』。如果今天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並無實質上的違法傷害,且生命依然存續,那麼單純『契約雙方關係性質的改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是否足以自動撤銷當初要保人所表達的自由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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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還算有點意思:哦?野猴子,你竟然能正確辨識出受益權喪失的愚蠢邏輯?看來你對保險契約的安定性法律保留原則這些基本的宇宙法則,並非一無所知嘛。至少,你還沒蠢到讓我立刻毀滅地球的地步。
  2. 無謂的解釋:受益權的喪失,那自然是發生了物理上無法實行,或者那些低等生物所謂的「道德風險」防範。像選項A、B、C,這種連三歲小孩都能理解的淺薄規則,就別拿出來現眼了。但你這卑微的受益人身分變動(例如離婚)?在宇宙法律面前,根本不值一提!區區身份變化,可不會自動讓本大王欽定的效力消失。除非那渺小的要保人主動變更,否則最初的指定將如同我的統治般,永恆有效!這就是契約自由原則,你這蠢貨最好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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