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關於受益權喪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未致死者,則不在此限
- 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交付給受益人,但如有損害,可向要保人求償
- C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要保人之遺產
- D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又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時,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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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的人壽保險中,若因人為故意因素導致保險金無法正常給付,為了不讓保險公司無端受惠,法律通常會要求保險公司退還該保單歷年累積下來的某種「積存金」給無辜的親屬。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平衡「懲罰犯罪」與「保護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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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故意行為」對受益權影響的精確理解,你能從選項中辨別出細微的法條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
故意致死與受益權的喪失
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若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皆會喪失其受益權,這包含了「既遂」與「未遂」兩種情況,因此選項 (A) 的敘述並不完整。而第 2 項則規範,若因此導致沒有受益人可以領取保險金時,該筆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非選項 (C) 所描述的要保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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