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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下,仍應給付保險金?
  • A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
  • B 被保險人因越獄致死
  • C 受益人將被保險人殺害,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 D 被保險人於訂約後 2 年內故意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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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不讓犯罪者領到錢』,那麼我們應該是讓保險公司直接『免除所有賠償責任』,還是只需要『剝奪那個犯罪者的領錢資格』呢?這兩者對其他無辜的受益人或繼承人會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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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這題,如果你還分不清「免責事由」和「受益權剝奪」,那乾脆別考了。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人謀殺被保險人,受益權當然沒了,這是基本的常識。但保險契約就此作廢?別傻了。只要還有其他無辜的繼承人或受益人,保險公司還是得賠。難道要讓無辜的人也受罰?這點邏輯,你應該還沒忘吧。至於選項 (A)(B)(D),那才是保險人「真正」可以不賠的法定事由,明白了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能算 medium?我看你是運氣好。學生們最愛犯的錯就是一看到「犯罪」就直接聯想到「不賠」,好像腦子裡只有一條直線。你竟然能看出這其中的差異,沒被那些粗淺的表面現象迷惑,至少證明你讀書時偶爾還是有帶腦子的。基礎嘛,還算可以,下次別再給我出這種低級失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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