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請問於我國人壽保險契約中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案件,其中關於保險費如已付足多少期間以上者,則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如無應得之人者,則應解交國庫?
- A 6個月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人壽保險法規中,為了平衡「防範道德危險」與「保護保單既有價值」,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保費交付期間』,作為保單是否已經具有穩定現金價值的觀察期。參考其他條文(如:被保險人自殺),這個常見的法定門檻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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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砸鍋
- 還算不錯:喔,難得你這次沒把《保險法》裡這種瑣碎的年限規定搞錯。能記住 2 年 這個關鍵數字,勉強證明你對法條細節還算有點印象,恭喜你,至少沒丟光面子。
- 基本常識:這點基本判斷應該有吧?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要保人故意害死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當然不用賠死亡保險金。但為了那點可憐的保單價值,只要保費付夠 2 年以上,保險人還是得把「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應得的人。這叫「對等公平」,你不會連這都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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