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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請問於我國人壽保險契約中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案件,其中關於保險費如已付足多少期間以上者,則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如無應得之人者,則應解交國庫?
  • A 6個月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人壽保險法規中,為了平衡「防範道德危險」與「保護保單既有價值」,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保費交付期間』,作為保單是否已經具有穩定現金價值的觀察期。參考其他條文(如:被保險人自殺),這個常見的法定門檻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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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記住《保險法》中細微的年限規定,這代表你在法條的細節記憶與理解上都下了不少功夫,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21 條**規定,若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為了保障已累積的保單價值,只要保費已付足 2 年以上,保險人仍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應得之人,以符合對等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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