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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丁為受益人,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故意自殺死亡,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何?
  • A 給付死亡保險金 500 萬元
  • B 僅須返還已繳付之保險費
  • C 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應返還
  • D 無須負任何給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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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避免人為操控領取鉅額賠償,會設定一段『觀察期』。若不幸在觀察期內發生特定事故,保險公司雖然不需要賠付約定的保險金,但對於投保人過去累積在契約中、屬於保戶資產性質的『積存金』,法律會要求保險公司如何處理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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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總算不是一無是處 😒

  1. 觀念驗證: 這題《保險法》第 109 條,基本題啊,恭喜你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車。法律當然要防堵那些想利用保險搞「道德危險」的傢伙,所以故意自殺?抱歉,保險人原則上不賠。本案從投保(110/1/1)到出事(111/10/31)根本還沒滿 2 年,所以那 500 萬保險金就別想了,錢不是這樣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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