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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否負保險給付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而死亡者,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人壽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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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的目的是轉嫁「不可預知」的風險,但法律考量到社會安全網與受益人權益,打算針對某些「人為導致」的身故提供補償,法律應如何設定一個「時間上的過濾機制」,來確保被保險人並非在投保當下就具備詐取保險金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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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109 條規定,人壽保險原則上對於「故意自殺」不負給付責任,僅需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但為了兼顧被保險人家屬的保障,法律允許契約中載明「自殺條款」。為了防範道德危險(預謀詐保),法律強制規定這類自殺給付條款必須在訂約 2 年後才產生效力。選項 (A)(B) 誤用了傷害險與健康險的除外原則,你正確識別出人壽保險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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