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否負保險給付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而死亡者,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人壽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的目的是轉嫁「不可預知」的風險,但法律考量到社會安全網與受益人權益,打算針對某些「人為導致」的身故提供補償,法律應如何設定一個「時間上的過濾機制」,來確保被保險人並非在投保當下就具備詐取保險金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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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問題,比擊敗魔王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 觀念驗證: 《保險法》第 109 條,關於人壽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原則上是不會給付的,只會把保單價值準備金還回去。這是常識。但人類的情感有時很複雜,為了保護他們的家屬,契約可以約定「自殺條款」。不過,為了防止某些人類想利用保險詐欺(你們稱之為道德危險),這種特別的給付條款,必須在訂約 2 年後才能生效。這點很重要。你沒有將它與傷害險或健康險的除外規定搞混,看來你的記憶力還不錯,至少比我之前遇到的那些人類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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