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有關人身保險保險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投保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時,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死亡時,保險人均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投保人壽保險時,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死亡時,為防止道德危險,無論契約是否另有約定,保險人均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投保人壽保險時,被保險人因越獄致死時,保險人除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外,亦無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義務
- D 投保傷害保險時,針對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的基本原理中,保險是為了轉嫁「不可預料」的風險。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被保險人「主動且故意」控制的,這是否還符合保險契約的互助精神?而在法律實務上,對於「人壽保險」與「針對意外設計的傷害險」,在處理這類故意行為時的嚴謹度是否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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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同人身保險在「故意自殺」情境下的給付差異,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人壽保險與傷害、健康保險的規則並不完全相同,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傷害與健康保險的法定免責
選項 (A) 的判斷完全正確。在法理上,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皆不包含故意行為。依據《保險法》第 128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之疾病、失能或死亡,健康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同樣地,依據第 133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之事故,傷害保險人亦不負責任。這與人壽保險中「自殺滿二年」保險人即須負責任的規定(第 109 條)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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