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關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D)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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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因為其主動參與非法行為(如犯罪受刑或逃亡)所導致,從保險「分散風險」的良善本質來看,保險公司應該比照一般事故給付全額賠償嗎?另外,若這份保險已經繳費多年,契約中屬於要保人資產的「價值準備金」,在法律不允許給付保險金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置才符合財產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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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此法條明文,故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之情形,依同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該項規定並無「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之條件限制。法條中關於二年的規定,是指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選項A將兩者要件混淆,故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本題正確選項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