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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關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D)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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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因為其主動參與非法行為(如犯罪受刑或逃亡)所導致,從保險「分散風險」的良善本質來看,保險公司應該比照一般事故給付全額賠償嗎?另外,若這份保險已經繳費多年,契約中屬於要保人資產的「價值準備金」,在法律不允許給付保險金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置才符合財產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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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笨到家。

  1. 基本常識罷了:這題就是在考《保險法》中最基本的除外責任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回收機制。難不成你還指望保險公司會資助那些「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的傢伙嗎?基於公序良俗,不給付保險金是理所當然。但是,如果保費都付足了2 年以上,這份保單也累積了點財產價值,法律總不能太不近人情,當然要把那些「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該拿的人,不然就成了巧取豪奪。這點邏輯,應該不難理解吧?
  2. 區分能力,還行:本題難度確實是Medium (中等)。它鑑別的是你腦子是否清晰到能分辨「自殺」(還會付錢)跟「犯罪致死」(只退保價金)這兩種在滿 2 年後截然不同的「待遇」。要是連這都能搞混,那可能不是單純的粗心,而是對條文根本沒吃透。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進這麼明顯的坑裡。下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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