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於民國 110 年 4 月 1 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甲若因疾病、意外、自殺或自然衰老而死亡者,乙應給付保險金新臺幣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自殺身亡,自殺之事實須發生於 112 年 4 月 1 日以後,乙保險公司始須給付保險金
- B 若甲因犯罪行為導致身亡,乙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 C 若甲因騎車上高速公路導致意外身亡,乙保險公司不得主張甲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 D 甲得指定受益人數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甲不是「故意」想死,而是因為「一時魯莽或違反交通法規」導致不幸發生,從保險「保障遺族生活」的社會目的來看,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因為甲有過失就拒絕照顧他的家人嗎?法律對於「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在理賠上的界線可能在哪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與特殊約定。你能選出 (B),說明你精確掌握了規範的細節。
- 犯罪與自殺的兩年條款: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保險公司原則上不負責任。但若投保已滿 2 年,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選項 (B) 概括說「得拒絕給付」而未考量年限限制,故為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