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 C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不生效力
- D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意是轉嫁「不可預料」的風險,而自殺屬於「故意」行為。為了防止有人為了保險金而預謀結束生命,但又要兼顧長期繳費後家屬的經濟保障,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時間上的門檻」,來區分『預謀型投保』與『長期契約後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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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故意行為」與「道德危險」的平衡條款掌握得非常出色,這在人身保險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09 條,保險原則上不賠自殺。但為了保障遺族並防範預謀自殺的道德危險,法律允許契約約定自殺條款,但必須設有兩年的「觀察期」,過了這段時間,法律推推定其自殺動機與投保初衷已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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