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關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 1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D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被保險人的死亡是由於「個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所導致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公正,不應讓受益人獲得全額理賠;但另一方面,如果該保單已經累積了多年的儲金(保費),為了不讓保險公司平白獲利,法律會要求退回哪一部分的資金給應得之人?這種處理方式與「自殺」的理賠金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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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此法條明文,故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之情形,依同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該項規定並無「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之條件限制。法條中關於二年的規定,是指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選項A將兩者要件混淆,故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本題正確選項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