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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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對比《保險法》中關於「人壽保險」第 109 條與「傷害保險」第 133 條的除外責任規定。仔細閱讀這兩條法條後,你是否發現其中一個條文列出的情形比另一個條文「更簡短」?少了哪幾個具體情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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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能精準地察覺到選項 (A) 在法條內容上的「張冠李戴」,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沒有被看似專業的法律術語所迷惑。
傷害保險的法定除外責任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 《保險法》第 133 條 的正確理解。根據現行法規,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的法定除外責任僅包含「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以及「因犯罪行為」所致的傷害、失能或死亡。選項 (A) 錯誤地將「拒捕或越獄」納入其中。事實上,「拒捕或越獄」是規範在 第 109 條第 3 項(人壽保險章節),而 第 135 條 在規範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時,並未將第 109 條列入準用範圍。因此,在傷害保險中,保險人不能逕行援引該條文來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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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法定規範
💡 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契約成立要件及保費逾期之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人壽保險 | VS | 傷害保險 |
|---|---|---|---|
| 法定除外項目 | 含自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 | — | 僅列故意自殺、故意犯罪行為 |
| 自殺賠付規定 | 投保滿二年後自殺仍應給付 | — | 因不具意外性,不論何時均不賠 |
| 受益人故意傷害 | 喪失其受益權 | — | 喪失其保險金額請求權 |
💬傷害保險除外項目較人壽保險精簡,且完全不適用自殺給付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