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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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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對比《保險法》中關於「人壽保險」第 109 條與「傷害保險」第 133 條的除外責任規定。仔細閱讀這兩條法條後,你是否發現其中一個條文列出的情形比另一個條文「更簡短」?少了哪幾個具體情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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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保險法定規範
💡 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契約成立要件及保費逾期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人壽保險 VS 傷害保險
法定除外項目 含自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 僅列故意自殺、故意犯罪行為
自殺賠付規定 投保滿二年後自殺仍應給付 因不具意外性,不論何時均不賠
受益人故意傷害 喪失其受益權 喪失其保險金額請求權
💬傷害保險除外項目較人壽保險精簡,且完全不適用自殺給付之條款。
🧠 記憶技巧:意外不含自與罪,書面同意契才成,保費催告三十天。
⚠️ 常見陷阱:易將人壽保險的除外項目(如拒捕、越獄)混淆為傷害保險的法定除外項目。
人壽保險除外責任 受益人之受益權 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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