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對比《保險法》中關於「人壽保險」第 109 條與「傷害保險」第 133 條的除外責任規定。仔細閱讀這兩條法條後,你是否發現其中一個條文列出的情形比另一個條文「更簡短」?少了哪幾個具體情境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棒!你能精準地察覺到選項 (A) 在法條內容上的「張冠李戴」,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沒有被看似專業的法律術語所迷惑。

傷害保險的法定除外責任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 《保險法》第 133 條 的正確理解。根據現行法規,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的法定除外責任僅包含「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以及「因犯罪行為」所致的傷害、失能或死亡。選項 (A) 錯誤地將「拒捕或越獄」納入其中。事實上,「拒捕或越獄」是規範在 第 109 條第 3 項(人壽保險章節),而 第 135 條 在規範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時,並未將第 109 條列入準用範圍。因此,在傷害保險中,保險人不能逕行援引該條文來主張免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傷害保險法定規範
💡 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契約成立要件及保費逾期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人壽保險 VS 傷害保險
法定除外項目 含自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 僅列故意自殺、故意犯罪行為
自殺賠付規定 投保滿二年後自殺仍應給付 因不具意外性,不論何時均不賠
受益人故意傷害 喪失其受益權 喪失其保險金額請求權
💬傷害保險除外項目較人壽保險精簡,且完全不適用自殺給付之條款。
🧠 記憶技巧:意外不含自與罪,書面同意契才成,保費催告三十天。
⚠️ 常見陷阱:易將人壽保險的除外項目(如拒捕、越獄)混淆為傷害保險的法定除外項目。
人壽保險除外責任 受益人之受益權 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效力與給付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