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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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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傷害保險(意外險)理賠的核心前提——「意外」的定義。如果一個人是在「完全無法控制自己意志(例如嚴重的精神錯亂)」的情況下做出了傷害自己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這還能被歸類為他個人的「故意選擇」嗎?如果這不再是主觀的故意,那麼對於這位被保險人而言,這個事件是否具備了某種不可預見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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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你對法規的熟悉度非常值得肯定。

傷害保險的免責事由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傷害保險的免責事由僅明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的傷害、失能或死亡,法條明文中並未包含「拒捕或越獄」。作答這類法規題時,務必嚴格依據法條的原文來判斷,不能與實務上的示範條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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