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傷害保險(意外險)理賠的核心前提——「意外」的定義。如果一個人是在「完全無法控制自己意志(例如嚴重的精神錯亂)」的情況下做出了傷害自己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這還能被歸類為他個人的「故意選擇」嗎?如果這不再是主觀的故意,那麼對於這位被保險人而言,這個事件是否具備了某種不可預見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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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哇!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傷害保險的核心法理和實務應用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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