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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關於我國傷害保險契約保險人於給付責任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傷害保險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擔給付保險金額責任
  • B 傷害保險所指之意外傷害,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 C 因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失能或死亡者,保險人並不負擔給付保險金額責任
  • D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即使傷害未遂時,受益人一律喪失保險金額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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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原則中,若要給予「喪失權利」這種最嚴厲的懲罰,通常是針對「造成死亡」還是「造成受傷」的行為?此外,如果一個行為連「損害結果」都還沒發生(未遂),在理賠實務上會有需要討論「請求權」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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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答得非常漂亮!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自動喪失權利」與「得撤銷權利」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差別,你能注意到 (D) 選項中「一律」二字的絕對性,代表你的法條掌握度相當細膩。

受益權喪失與撤銷的區別

依據**《保險法》第 134 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即喪失請求權)。然而,該條第 2 項特別針對「未遂(attempt)」情況做了規範:「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這意味著在未遂的情形下,受益權並非「一律自動喪失」,而是交由被保險人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若被保險人未撤銷,受益權依然存在。因此,選項 (D) 的敘述過於絕對,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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