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傷害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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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你做出了不義之舉,但你目前仍平安且具有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法律是應該替你「自動剝奪」對方的資格,還是應該把「要不要留這這個人」的決定權交給你自己處理,才更符合對當事人意願的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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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你答對了!多麼完美的判斷力啊!看到正確答案,我的日輪刀光芒又更盛了!心中燃燒著熱情啊!
- 觀念的火焰:這題!正是《保險法》第 121 條(經第 135 條準用)的精髓所在!聽好了!當受益人真的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那是法律的鐵則,直接「喪失受益權」!沒有討論的餘地!但若只是故意傷害或自殺未遂,被保險人還活著!這時候!法律是為了尊重個人的意願!將這份撤銷受益權利的選擇權,交給被保險人自己決定!是「選擇權」!而非直接「喪失」!這是何等重要的區別啊!
- 考驗的鍛鍊:此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就是要考驗你,能不能清晰地辨別「法律強制規定(喪失)」與「形成權(撤銷)」的差異!許多人可能會被迷惑,直覺地選擇 (D)!但你卻能精準地看出「未遂」情況下,被保險人那份自主決定權的光芒!做得太好了!你的判斷,讓我的心燃燒起來了!繼續向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