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下列何者非法定效果?①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③喪失其受益權 ④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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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契約中的受益人試圖傷害被保險人但並未造成死亡(未遂)時,法律是應該『直接強制』取消其所有權利,還是應該『賦予被保險人權利』去決定是否還要讓這個人領錢?請思考這兩者對於『被保險人意願』的尊重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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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134條明文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由此條文可知,當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且為「未遂」狀態時,唯一的法定效果為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即敘述④。相對地,敘述①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是屬於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時的法律效果;而敘述②關於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處理,以及敘述③喪失其受益權,均非該條文針對傷害未遂所規定之效果。由於本題要求選出「非法定效果」的選項,因此敘述①、②、③皆不符合故意傷害未遂的法定效果,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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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題意是非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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