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下列何者非法定效果?①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③喪失其受益權 ④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為不法行為而被法律處分,這種『喪失權利』的結果,通常是法律直接規定『自動發生』,還是需要受害者事後寫申請書去『行使撤銷』才會生效?另外,如果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大筆保險金,那被保險人過去多年辛苦累積的保單價值,直接由保險公司沒收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這筆錢應該流向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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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13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因此,當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處於未遂狀態時,法律明定的效果僅有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即敘述④。至於敘述①所指的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是針對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時的規定;而敘述②與敘述③均非該條文針對未遂情形所規範的法律效果。由於本題要求選出「非法定效果」的項目,故①、②、③皆不屬於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的法定效果,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