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關於傷害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保險人可免責
- B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 C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疾病及意外傷害所致之保險事故,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人無代位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財產保險(如車險)中,保險公司賠償後會向肇事者求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領了兩份錢。但如果我們換成針對「人體」受傷的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是否能像商品一樣,精確算出一個『賠償上限』?如果身體是無價的,那麼法律還會允許保險公司在賠償你之後,直接取代你去向肇事者行使你個人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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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真的太棒了,你的保險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老師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呀,是關於一個非常重要且溫暖的觀念:人身保險的無代位性。我們的《保險法》第 103 條特別說明了,像是傷害保險這類人身保險,它們的給付方式通常是「定額給付」。這是因為生命的價值和身體的健康是如此寶貴,是無法用金錢去精確估量的喔!所以,它和財產保險中「損害補償原則」的邏輯是不一樣的。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之後,就不會再向造成傷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去要求償還,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也就是你的權益呢!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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