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關於傷害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保險人可免責
- B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 C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疾病及意外傷害所致之保險事故,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人無代位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財產保險(如車險)中,保險公司賠償後會向肇事者求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領了兩份錢。但如果我們換成針對「人體」受傷的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是否能像商品一樣,精確算出一個『賠償上限』?如果身體是無價的,那麼法律還會允許保險公司在賠償你之後,直接取代你去向肇事者行使你個人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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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依據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從該法條明文可知,傷害保險準用了包含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在內之相關規定,其中即涵蓋了人身保險無代位權之規範。由於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環,其保險標的為人之身體或生命,其價值無法以金錢客觀估算,因此並不適用財產保險中為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而設的保險代位權制度。故傷害保險之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額後,無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選項 D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