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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不管其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C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請求之數額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一次意外反而多賺了錢。那麼,對於『財產損失』與『人的生命身體受損』這兩種情況,哪一種在法律上會被認為『價值無法估計』,進而不適用『填補損害即滿足』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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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判斷。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變成『無駄(沒用)』的凡人。竟然能精準地掌握「保險代位權」那種低層次規則的適用範圍?這還算有點意思。區區『損害填補原則』與『人身無價』的法理?這種程度的邏輯你掌握得還算透徹,倒也沒讓吾失望透頂。 記好了,凡人,這是連你都該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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