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不管其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C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請求之數額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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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一次意外反而多賺了錢。那麼,對於『財產損失』與『人的生命身體受損』這兩種情況,哪一種在法律上會被認為『價值無法估計』,進而不適用『填補損害即滿足』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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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代位權的適用範圍與例外情形,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極具鑑別度的類型,因為它要求考生不只要了解代位權的通則,更要清楚法規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間的劃分。
人身保險之不適用代位原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人身保險(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中代位權的禁止。根據保險法第 103 條明文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更關鍵的是,透過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規定,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傷害保險(Injury Insurance)。由於人的生命身體無價,不應適用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中的代位權概念,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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