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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不管其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C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請求之數額
  • D 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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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一次意外而領取「雙倍賠償(保險金+第三人賠款)」而獲利。如果今天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健康』,我們還能輕易地說這個人的價值有『固定上限』,進而判定他領兩份錢就是『額外獲利』嗎?這對不同性質的保險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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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無代位權之法理

這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103 條明文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而根據保險法第 135 條,傷害保險(Injury Insurance)亦準用該條文。這背後的法理在於人的生命身體權並非金錢可以衡量,不適用「禁止不當得利」原則,因此法律限制保險人行使代位權,這也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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