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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有關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基於保險代位請求權,得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B 保險代位制度不得適用於任何情形下之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
  • C 被保險人僅對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依法轉讓予保險人
  • D 保險人無權代位請求任何契約關係下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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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間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在你已經掏錢賠償了客戶的損失之後,你發現這起意外其實是某個路人的疏失造成的,你認為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這筆損失最終應該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還是應該由那位造成意外的人來承擔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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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保險代位權(Subrogation)的核心在於「損害填補原則」。當保險人(保險公司)依約賠付給被保險人後,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同時領取保險金又向加害人求償(雙重獲利),法律規定保險人可直接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因此,選項 (A) 準確描述了此項法律效力。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項 (B)(C)(D) 涉及了較細膩的法律限制,例如代位權不僅限於「侵權行為」,也包含「契約責任」。若對《保險法》第 53 條理解不夠全面,容易在選項間猶豫。
📝 保險代位請求權
💡 保險人給付賠償後,依法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保險代位權行使流程

  1. 1 損害發生 — 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或權利損害
  2. 2 保險賠付 — 保險人依契約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3. 3 權利移轉 — 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自動取得請求權
  4. 4 行使代位 — 保險人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保險給付不足額,被保險人仍保有優先求償權。
🧠 記憶技巧:先賠付、再代位,不讓壞人躲利惠;侵權契約都能追,家屬故意才倒楣。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位權僅限於「侵權行為」,事實上「契約責任」產生的損害賠償亦可代位。
損害補償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 保險法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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