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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有關保險人代位請求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與保險人之賠償責任相抵
  • B 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故意所致者,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C 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金額為限
  • D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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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家保險公司,在『還沒有』把理賠金付給受傷的客戶之前,你有立場代替客戶去向肇事的第三人討要賠償嗎?思考看看,向肇事者求償的權利,應該在『哪個時間點』才會合理轉移到保險公司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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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答對!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條件與法規細節。

  1. 觀念驗證:你選的選項是完全正確的!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必須在「給付賠償金額後」,才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這是為了確保保險人真的有填補損失後,才取得向第三人求償的權利。順帶幫你複習其他易錯觀念:(A) 代位權不可與賠償責任相抵;(B) 若家屬是「故意」致損,保險人仍有代位權(家屬僅在過失時才免責);(C) 請求數額是以實際理賠的「賠償金額」為限,而非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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