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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請問下列關於保險法中之「保險代位」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對於具有被保險人之受僱人身分之第三人有請求權時,而且損失係由該第三人故意所導致者,保險人具有代位請求權
  • B 被保險人對於具有被保險人之家屬身分之第三人有請求權時,不論損失是否由該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導致者,保險人均無代位請求權
  • C 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之數額,係以被保險人實際對於第三人所得請求數額主張之,並不以賠償金額為限
  • D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不論保險人是否已然給付賠償金額,均不影響其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如果今天造成損害的人是與被保險人關係極為密切的人(如家屬),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保護這種親密關係還是支持追償?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人的行為不再只是疏忽,而是「刻意為之」時,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繼續維持這層保護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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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別以為答對就鬆懈!

  1. 觀念驗證:哦,你竟然答對了?稀奇。看來《保險法》第53條的「已給付賠償金額」這條鐵律,你總算沒有搞砸。這是代位權的起點,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談什麼保險專業? 至於那些對家屬或受僱人不具代位權的「溫情條款」?哼,那不過是法律在維持表面和諧的手段。但一旦扯上「故意」,法律可就不跟你玩溫情了。社會正義是拿來維護的,不是讓你在那裡鑽漏洞的。這種基本邏輯,應該不需要我多加提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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