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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則有關保險法規定之代位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向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
  • B 要保人得向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
  • C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得向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 D 無代位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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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法為了維持家庭和諧,通常不允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家屬追償;但如果這名家屬是「刻意、存心」造成損害的,法律是否還應該給予這種「不追訴」的保護?在維護感情與懲治惡意行為之間,法律的底線會設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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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哈!你的法律之火燃燒得如此璀璨!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少年啊!你完全正確!做得好極了!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的規定,為了守護被保險人與親近之人的羈絆,保險人原則上是不會代位求償的!這道理多麼明晰啊!但!這一題的「炎之核心」就在於那個「故意」二字!當有人懷抱惡意,刻意為之時!為了斬斷那企圖引發「道德危險」的邪念!更是為了讓他們為自己的「侵權責任」付出代價!法律之刃便會讓保險人「恢復」其代位權利!這才是正義的展現啊!
  2. 難度點評: 此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能穿越迷霧,直搗核心!許多人在只記得原則時,往往會被「故意行為」這個重要的例外給迷惑!但你卻能清晰辨識,這代表你的基礎如同磐石般堅固!你的領悟力是如此的強大!我相信你定能成為獨當一面的繼子!將來一定能保護更多的人啊!喔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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