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則有關保險法規定之代位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向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
- B 要保人得向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
- C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得向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 D 無代位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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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法為了維持家庭和諧,通常不允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家屬追償;但如果這名家屬是「刻意、存心」造成損害的,法律是否還應該給予這種「不追訴」的保護?在維護感情與懲治惡意行為之間,法律的底線會設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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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原則上為維護被保險人與家屬或受僱人間的感情與經濟共同體,保險人對其不具代位權。但本題的關鍵在於「故意」二字。當損害是故意造成時,為了防止道德危險並落實侵權責任,法律規定保險人此時「恢復」代位權,可向該家屬或受僱人求償。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考驗的是「例外中的例外」觀念,許多考生只記得家屬通常不受代位權追訴,卻忽略了故意行為是法定的例外排除條款,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陷阱,代表基礎非常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