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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行使的代位權內容與數額,均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得行使請求權的內容與數額相同
  • B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
  • D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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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保險人後,立刻轉頭去向被保險人的「同居小孩」打官司求償,這在法律保護「家庭和諧」的立場上是否合適?但如果這個小孩是『存心放火』燒掉自家的房子,法律還有必要為了家庭和諧而保護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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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代位權的設立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雙重利益(不當得利)。針對家屬或受僱人,法律考量其與被保險人通常為生活共同體,若允許求償將失去保險保障家屬的初衷;然而,若該損失是「故意」造成的,則不應受此保護,以符合社會正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考驗了代位權的行使對象、例外狀況(家屬限制)以及險種適用性(人身保險原則上不適用)。能辨識出這些細節,代表你對保險法的邏輯架構已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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