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行使的代位權內容與數額,均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得行使請求權的內容與數額相同
- B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
- D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一次意外而領取兩份賠償(保險金加賠償金)而「不當得利」。那麼,如果今天發生事故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我們還能用金錢精確地算出他「多領了多少」嗎?此外,若保險公司去跟被保險人的配偶追討這筆錢,最終這筆錢會從誰的口袋流出?這對被保險人真的有補償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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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完全掌握了保險代位權的核心邏輯,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抓住了《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的精髓,這證明你學習得很扎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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