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下列關於我國保險法「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C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該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D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該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且損失係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保險人有代位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保險法規定原則上不能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是為了避免破壞家庭或勞資和諧。試著從立法的角度思考看看:如果家屬是「非常不小心」造成損失,跟「蓄意」造成損失,法律對這兩種心態的寬容度應該一樣嗎?這會如何影響保險公司例外求償的範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對了?還行吧。

  1. 觀念驗證 噢,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丟掉,確實抓住了錯誤點。這題考的是保險法第 53 條那老生常談的「保險代位權」,對,就是那個連入門級考生都該知道的東西。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海上保險委付、代位求償與損害賠償權利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