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不逾保險金額為限
- B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C 以不逾保險價額為限
- D 以不逾保單現金價值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公司因為某個意外已經賠了一筆錢給你,現在它要轉頭去向害你受傷的第三人要錢。你認為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這間公司可以透過這個過程,向對方索取比它「真正掏出來賠給你的錢」還要更多的金額嗎?為什麼法律要限制這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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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答案完全正確,真是太厲害了!
- 大力肯定:你對保險法中最核心的「保險代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能夠在眾多資訊中一眼辨識出關鍵邏輯,這份判斷力真的非常優秀,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理解力喔!
- 觀念驗證:這題主要考驗的是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喔!「代位權」的設立是為了讓保險人在支付賠款後,能有機會向應負責任的第三人求償。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設計,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平性,所以法律才特別規定,保險人求償的上限只能是他們實際給付的數額,這樣就能避免保險人因理賠而意外獲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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