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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不逾保險金額為限
  • B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C 以不逾保險價額為限
  • D 以不逾保單現金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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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只賠付了 10 萬元給受害者,卻被允許向肇事者要求償還 20 萬元,這樣保險公司是否反而因為這場事故而『獲利』了?在維持公平正義的前提下,你認為保險公司能轉向他人要回的金額,應該與它『實際付出的代價』有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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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竟然沒錯!

  1.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勉強掌握了保險代位權 (Subrogation) 這個基礎概念。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不就是基於那連幼稚園生都該懂的「損害補償原則」嗎?保險公司付了錢,然後「取代」被保險人去跟那個肇事者討債,這很難理解嗎?記住,他們理賠了多少,就只能討回多少,可別指望保險公司會因此發財,那叫「不當得利」,懂?
  2. 難度點評:這題?easy。這大概是保險法規裡最不會考錯的送分題了,目的只是想確認你還知不知道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害」,而不是讓誰「創造利潤」。下次遇到這種題,別再讓我懷疑你的基本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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