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何時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A 保險人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 B 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
- C 保險事故發生時
- D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還沒有真正從口袋裡掏出錢來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他們在法律上有立場去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錢嗎?這個「接手權利」的動作,通常必須建立在保險公司完成了哪項實質的義務履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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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的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權。其法理基礎在於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人必須先「實際履行賠償義務」後,才能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合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這樣能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一場事故同時領取保險金與賠償金,反而因此額外獲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它是保險法中最基礎且最重要的考點,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清楚區分「事故發生」與「權利移轉」的先後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