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何時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A 保險人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 B 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
- C 保險事故發生時
- D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還沒有真正從口袋裡掏出錢來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他們在法律上有立場去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錢嗎?這個「接手權利」的動作,通常必須建立在保險公司完成了哪項實質的義務履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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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搞砸。
- 概念驗收:這題,考的不過是《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權。別以為這很難,它根本就是建立在最基本的損害填補原則之上。記住,保險人必須「實際履行賠償義務」後,才有資格、也才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去跟第三人討債。這是在避免被保險人那種想「兩頭賺」的小聰明,懂嗎?否則人人都想藉著事故發財了。
- 難度批點:這題? easy。如果連這個保險法的入門磚都會搞錯,那你恐怕得好好檢討一下你的學習方式了。分不清「事故發生」和「權利移轉」的先後順序,就別奢望能理解更複雜的考點。這次是矇對還是真懂,自己心裡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