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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有關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前行使代位權
  • B 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應以被保險人之名義行使
  • C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均有代位權
  • D 代位權對於第三人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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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了你的損失,而你同時還能向肇事者索取全額賠償並「重複領取」,這是否符合保險制度「補償實際損害」的初衷?為了防止不當得利,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金額,理應與它付出的金額有什麼樣的大小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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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這題,也就是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的基本送分題,你總算是沒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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