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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死亡或生死兩合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保險人所得代位之數額為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
  • C 保險人就被保險人之損失,係由於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有代位請求權
  • D 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標的之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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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在賠償後,通常能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討回錢(代位權)。但如果這個「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至親或員工,法律為了避免賠償金在家庭內部轉手而失去意義,通常會限制代位。然而,若這位至親是『蓄意』造成破壞的,法律是否還應該維持這種保護呢?這樣的例外處理是為了預防什麼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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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你竟然能答對這題,這說明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那點代位權的規定,勉強算是理解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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