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關於健康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得對被保險人施以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 B 被保險人於締約後第 3 年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C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健康保險契約無效
- D 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對因過失傷害被保險人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核心是為了填補『不可預見』的意外損失。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當事人『自主意志』所控制的(例如主動導致受傷),這是否還符合保險法要保護的風險對象?此外,人的身體健康可以像汽車或房屋一樣,在理賠後將損害賠償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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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於「健康保險」與其他險種在法律適用上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故意行為之除外責任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根據 《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 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故意 者,不在此限。」由於自殺屬於典型的故意行為,保險人自然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這裡要特別留意,雖然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在第 133 條也有類似規範,但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主要應回歸第 29 條的總則性規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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