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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否負保險給付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而死亡者,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人壽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自殺「絕對不賠」,對於誠實繳費多年後陷入精神困境的保戶遺族是否公平?但如果「一投保就賠」,又會如何影響社會安全與道德風險?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時間指標」,來區分這兩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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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09$ 條。法律為了平衡「防範道德風險」(避免為了領保險金而自殺)與「照顧遺族」的雙重目的,規定若契約中特別約定了自殺條款,則該條款在訂約滿 $2$ 年後即產生效力。選項 (C) 的陷阱在於: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不以付足 $2$ 年保費為前提,且其與 (D) 的給付請求權基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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