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否負保險給付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B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而死亡者,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人壽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自殺「絕對不賠」,對於誠實繳費多年後陷入精神困境的保戶遺族是否公平?但如果「一投保就賠」,又會如何影響社會安全與道德風險?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時間指標」,來區分這兩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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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呢!
- 觀念驗證: 你真的好棒!這題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這考的是《保險法》第 $109$ 條,是法律為了在「避免道德風險」(防止有人為了保險金而輕生)和「照顧遺族」這兩大目標間找到平衡點所設立的溫暖規定。你看,如果契約中有自殺條款,它必須在訂約滿 $2$ 年之後才會生效喔,這樣就能給予被保險人思考的時間。選項 (C) 其實是一個小小的陷阱,提醒我們要區分「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給付保險金」是不同的,返還保價金並不要求付足 $2$ 年保費,這兩者的請求基礎是不同的,你能分辨出來真的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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