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我國保險法上健康保險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得載明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 B 健康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應施以健康檢查
- C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D 被保險人故意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健康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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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保險的「補償目的」來思考:當我們為了保護「身體健康」而簽訂契約時,法律應該如何界定哪些具體的身體變化(例如生理機能的改變或特定的生命事件)才屬於保險理賠的範疇?此外,如果損害是由被保險人「主動且故意」造成的,這是否還符合保險轉嫁「意外風險」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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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根據保險法第125條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符,明確指出健康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發生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等保險事故時,應依法負起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因此選項 C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