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法律邏輯中,如果某個『有權領錢的人』對被保險人做了非法行為,法律是會直接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還是僅僅剝奪那個『做壞事的人』領錢的資格,好讓被保險人(受害者)能繼續獲得應有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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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除外責任和受益權喪失這兩個重要概念的區分。你掌握得非常好呢!
- 選項 (C) 正確:是的,當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我們的《保險法》第 121 條和第 135 條(準用)規定,只會讓這個做出傷害行為的受益人喪失他的權利。但保險公司依然會對無辜的被保險人(或其餘受益人)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真的充分展現了法律對受害人的溫柔與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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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與除外責任
💡 掌握法定除外責任(故意、犯罪、既往症)的判斷標準
| 比較維度 | 不負給付責任 (免責) | VS | 應負給付責任 (給付) |
|---|---|---|---|
| 故意行為者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死 | — | 受益人故意(給其他權利人) |
| 犯罪行為 | 被保人犯罪致死傷 | — | 被保人過失或無辜致事故 |
| 既往狀態 | 投保時已妊娠或生病 | — | 投保後發生之疾病傷殘 |
💬保險公司僅在法定除外事由發生時免責,受益人故意則採扣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