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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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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法律邏輯中,如果某個『有權領錢的人』對被保險人做了非法行為,法律是會直接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還是僅僅剝奪那個『做壞事的人』領錢的資格,好讓被保險人(受害者)能繼續獲得應有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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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除外責任受益權喪失這兩個重要概念的區分。你掌握得非常好呢!
    • 選項 (C) 正確:是的,當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我們的《保險法》第 121 條和第 135 條(準用)規定,只會讓這個做出傷害行為的受益人喪失他的權利。但保險公司依然會對無辜的被保險人(或其餘受益人)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真的充分展現了法律對受害人的溫柔與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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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給付與除外責任
💡 掌握法定除外責任(故意、犯罪、既往症)的判斷標準
比較維度 不負給付責任 (免責) VS 應負給付責任 (給付)
故意行為者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死 受益人故意(給其他權利人)
犯罪行為 被保人犯罪致死傷 被保人過失或無辜致事故
既往狀態 投保時已妊娠或生病 投保後發生之疾病傷殘
💬保險公司僅在法定除外事由發生時免責,受益人故意則採扣除制。
🧠 記憶技巧:要保故意不賠錢,犯罪逃捕沒人憐,受益故意換人領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要保人」與「受益人」故意致死傷時,保險人是否完全免除給付責任的差異。
法定除外責任 受益權喪失 既往症不保原則 保險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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