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法律邏輯中,如果某個『有權領錢的人』對被保險人做了非法行為,法律是會直接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還是僅僅剝奪那個『做壞事的人』領錢的資格,好讓被保險人(受害者)能繼續獲得應有的保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13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由前揭法條內容可知,當發生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情形時,法律明文規定僅是剝奪該名故意加害之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並未因此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換言之,保險契約依然有效,保險人在此情況下仍須負擔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只是給付對象不再是該名喪失權利的受益人。因此,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仍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 保險給付與除外責任
💡 掌握法定除外責任(故意、犯罪、既往症)的判斷標準
比較維度 不負給付責任 (免責) VS 應負給付責任 (給付)
故意行為者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死 受益人故意(給其他權利人)
犯罪行為 被保人犯罪致死傷 被保人過失或無辜致事故
既往狀態 投保時已妊娠或生病 投保後發生之疾病傷殘
💬保險公司僅在法定除外事由發生時免責,受益人故意則採扣除制。
🧠 記憶技巧:要保故意不賠錢,犯罪逃捕沒人憐,受益故意換人領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要保人」與「受益人」故意致死傷時,保險人是否完全免除給付責任的差異。
法定除外責任 受益權喪失 既往症不保原則 保險法第121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效力與給付責任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