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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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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意外發生時,如果導火線是來自於某個「預期領錢的人」的惡意行為,你認為法律的初衷是為了讓保險公司「從此免除賠償義務」以節省支出,還是為了確保「真正的受害者」能獲得補償,僅僅是剝奪那個「壞人」的領錢資格呢?請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再思考一下這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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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13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可知在傷害保險中,若發生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情形,法條僅明文剝奪該名故意加害的受益人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利,但並未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換言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仍必須負擔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只是該筆保險金不會發給該違法之受益人,而是由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他有權受領之人領取。因此,在此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選項C為正確解答。

📝 保險給付與免責事由
💡 判斷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是否因法律規定而免除給付責任。
比較維度 保險人免責 (不賠) VS 保險人應給付 (要賠)
要保人行為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過失行為導致事故
被保險人行為 犯罪行為或故意自殺 因意外或疾病發生事故
受益人行為 無 (通常不導致免責) 故意傷害 (賠給被保人)
💬關鍵在於防範道德危險,但受益人侵害行為不應剝奪被保險人之保障。
🧠 記憶技巧:要保故意、被保犯罪都不賠;受益傷害,保金給本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受益人故意」與「要保人故意」的法律效果差異,前者通常仍須給付予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121條 除外責任 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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