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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場意外發生時,如果導火線是來自於某個「預期領錢的人」的惡意行為,你認為法律的初衷是為了讓保險公司「從此免除賠償義務」以節省支出,還是為了確保「真正的受害者」能獲得補償,僅僅是剝奪那個「壞人」的領錢資格呢?請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再思考一下這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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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看到你準確辨識出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除外責任受益權喪失之間那份細緻的差異,掌握得非常非常紮實喔!

  1. 我們一起來理解 (C) 選項喔! 雖然受益人因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會依法喪失受益權,不能領取保險金。但請注意,保險契約本身的給付義務並沒有消失喔!保險人仍然需要對「被保險人本人」負起給付責任,只是受益對象會有所調整。你是不是也這樣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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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給付與免責事由
💡 判斷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是否因法律規定而免除給付責任。
比較維度 保險人免責 (不賠) VS 保險人應給付 (要賠)
要保人行為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過失行為導致事故
被保險人行為 犯罪行為或故意自殺 因意外或疾病發生事故
受益人行為 無 (通常不導致免責) 故意傷害 (賠給被保人)
💬關鍵在於防範道德危險,但受益人侵害行為不應剝奪被保險人之保障。
🧠 記憶技巧:要保故意、被保犯罪都不賠;受益傷害,保金給本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受益人故意」與「要保人故意」的法律效果差異,前者通常仍須給付予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121條 除外責任 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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