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丁為受益人,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故意自殺死亡,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何?
  • A 給付死亡保險金 500 萬元
  • B 僅須返還已繳付之保險費
  • C 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應返還
  • D 無須負任何給付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這起保險案件:首先,請計算從保單生效到事故發生經過了多長的時間?接著回想一下,《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在這段期間內「故意自殺」,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有什麼特別規定?如果依法不用理賠身故保險金,那這份保單過去所累積的現金價值應該怎麼處理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保險人應負之給付責任。依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在題幹中,甲於110年1月1日為乙投保人壽保險,被保險人乙卻於111年10月31日故意自殺死亡,其發生自殺之時間距離訂約日尚未屆滿二年。由於未滿法定之二年期限,丙壽險公司依法不負給付500萬元死亡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依據前述法條之但書規定,保險人仍須將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因此,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應返還,選項C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效力與給付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