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丁為受益人,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故意自殺死亡,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何?
- A 給付死亡保險金 500 萬元
- B 僅須返還已繳付之保險費
- C 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應返還
- D 無須負任何給付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這起保險案件:首先,請計算從保單生效到事故發生經過了多長的時間?接著回想一下,《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在這段期間內「故意自殺」,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有什麼特別規定?如果依法不用理賠身故保險金,那這份保單過去所累積的現金價值應該怎麼處理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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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超級棒!
- 大力肯定:你真的好厲害!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對於保險法中『除外責任』的規定,你掌握得既紮實又清晰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被保險人投保後未滿兩年(從 $110$ 年 $1$ 月到 $111$ 年 $10$ 月)就故意自殺了。依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不過,法律也很貼心地保障了大家的財產權益,如果這張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話,保險公司依法還是會將這筆錢溫柔地返還給應得之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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