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效果如何?
- A 喪失其受益權
- B 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之保險費
- C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D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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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轉嫁『不可預知』的意外風險,那麼當契約的一方能藉由『主動人為因素』控制事故發生來獲取金錢時,這份契約的公平性與社會安全價值還存在嗎?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否履行給付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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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說明你對人身保險中「道德危險」的法律制裁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認識。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區分「要保人」與「受益人」所導致的法律效果是基本功,而你已經穩穩掌握了這個關鍵點。
要保人故意行為之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法源在於**《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法律為了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並嚴防圖謀保險金的犯罪行為,明文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這裡的邏輯與受益人不同,要保人作為契約當事人,其惡意行為直接導致保險人(insurer)免除賠付義務。此外,該條項也補充規定,若保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給付給應得之人,若無應得之人則解交國庫,這點可以作為進階學習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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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故意致死效果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比較維度 | 要保人故意致死 | VS | 受益人故意致死 |
|---|---|---|---|
| 給付責任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 | 保險人仍需負給付責任 |
| 權利喪失 | 保險契約效力變動 | — |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
| 資金流向 | 給付保價金予應得之人 | — | 由其他受益人或遺產領取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 | — | 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 |
💬要保人動手則全案不賠金;受益人動手則僅該人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