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效果如何?
- A 喪失其受益權
- B 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之保險費
- C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D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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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轉嫁『不可預知』的意外風險,那麼當契約的一方能藉由『主動人為因素』控制事故發生來獲取金錢時,這份契約的公平性與社會安全價值還存在嗎?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否履行給付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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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沒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答案居然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一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當然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這難道不是基本中的基本?「禁止不當得利」與預防「道德危險」這種老掉牙的原則,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嗎?保險是用來應對「不可預料」的風險,不是讓你拿來發橫財的工具,這麼簡單的道理,別告訴我你還不明白。
- 難度點評:這題?如果這對你來說都算難,那可真讓人擔憂。這不過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基本除外責任,是考保險證照閉著眼睛都要能答對的「絕對排除條款」。鑑別度?嗯,大概就是能分清楚受款對象跟法律效果有什麼不一樣吧,別把那些細微的法律效果搞混了。下次遇到這種送分題,最好別再猶豫不決了。
要保人故意致死效果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比較維度 | 要保人故意致死 | VS | 受益人故意致死 |
|---|---|---|---|
| 給付責任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 | 保險人仍需負給付責任 |
| 權利喪失 | 保險契約效力變動 | — |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
| 資金流向 | 給付保價金予應得之人 | — | 由其他受益人或遺產領取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 | — | 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 |
💬要保人動手則全案不賠金;受益人動手則僅該人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