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 150 萬元的死亡保險,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身故受益人。事後乙、丙二人共謀殺害甲致死,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 A 給付乙、丙、丁各 50 萬元
- B 給付乙、丙各 75 萬元
- C 給付丁 50 萬元,餘 100 萬元解交國庫
- D 給付丁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契約指定了多個人共享一份權益,但其中幾個人因違法行為而失去了資格,你認為法律應該將這筆錢『收歸國庫』,還是將其視為這份契約依然要給付的對象,優先分給其他『清白且有資格』的人?這背後體現了保險契約保護誰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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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至少還沒把保險法當成廢紙。
-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腦袋瓜還能轉動,判斷算是正確。依據《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人膽敢謀害被保險人,就該喪失其受益權,這點常識你總該知道吧?題目裡,甲的 $150 \text{萬元}$ 保額,本該由乙、丙、丁各分得 $150 \div 3 = 50 \text{萬元}$。結果乙、丙這兩個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傢伙,搞謀殺,所以他們那份當然就飛了。這種時候,剩下的丁,權利當然不受影響,而那些被謀殺者「指定」的意願,難道要因為殺人犯而扭曲嗎?那些「空出來」的金額,自然就全部歸給其餘受益人丁領取,這根本是送分題的邏輯,別再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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