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 150 萬元的死亡保險,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身故受益人。事後乙、丙二人共謀殺害甲致死,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 A 給付乙、丙、丁各 50 萬元
- B 給付乙、丙各 75 萬元
- C 給付丁 50 萬元,餘 100 萬元解交國庫
- D 給付丁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契約指定了多個人共享一份權益,但其中幾個人因違法行為而失去了資格,你認為法律應該將這筆錢『收歸國庫』,還是將其視為這份契約依然要給付的對象,優先分給其他『清白且有資格』的人?這背後體現了保險契約保護誰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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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受益權喪失」的法律效果。你能正確辨識出惡意受益人權利的變動,顯示對條文的掌握相當紮實。
故意致死之受益權喪失
本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由於乙、丙兩人共謀殺害被保險人甲,依據該條文,他們已在法律上徹底喪失了受領保險金的權利。雖然原本有三人均分,但在乙、丙失格後,丁是否領取全部的 150 萬元保險金,仍應依受益人指定、保險契約或其他分配規定判定,不能僅依保險法第 121 條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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