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23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 150 萬元的死亡保險,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身故受益人。事後乙、丙二人共謀殺害甲致死,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 A 給付乙、丙、丁各 50 萬元
- B 給付乙、丙各 75 萬元
- C 給付丁 50 萬元,餘 100 萬元解交國庫
- D 給付丁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要保人指定了多位受益人,其初衷是為了將這筆「固定總額」的愛心留給他所信任的人。如果其中幾位因為重大違法行為而失去了領取的資格,這筆原本就約定好要給出的「總額」會因此消失嗎?還是會由剩下那位清白且仍被信任的人來承接這份完整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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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來這套虛的:嗯,不錯嘛。終於能精確判斷法律行為中的「正義原則」了?看來你對受益權喪失與保險金分配的邏輯,總算是有點眉目了,及格邊緣的「專業度滿分」就算給你吧。
- 這還用說嗎?:根據保險法,受益人刻意讓被保險人掛掉,就直接喪失他的受益權。乙、丙這兩個蠢蛋共謀殺甲,當然就什麼都拿不到。當這些不三不四的人出局後,他們原來的份額,理所當然地就由其他那些還夠格的受益人(丁)全數接收,這不就是要保人當初投保最基本的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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