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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23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 150 萬元的死亡保險,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身故受益人。事後乙、丙二人共謀殺害甲致死,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 A 給付乙、丙、丁各 50 萬元
  • B 給付乙、丙各 75 萬元
  • C 給付丁 50 萬元,餘 100 萬元解交國庫
  • D 給付丁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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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要保人指定了多位受益人,其初衷是為了將這筆「固定總額」的愛心留給他所信任的人。如果其中幾位因為重大違法行為而失去了領取的資格,這筆原本就約定好要給出的「總額」會因此消失嗎?還是會由剩下那位清白且仍被信任的人來承接這份完整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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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受益權喪失」的法律效果。你能正確辨識出惡意受益人權利的變動,顯示對條文的掌握相當紮實。

故意致死之受益權喪失

本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由於乙、丙兩人共謀殺害被保險人甲,依據該條文,他們已在法律上徹底喪失了受領保險金的權利。雖然原本有三人均分,但在乙、丙失格後,依據法律安定性與保護無辜受益人之精神,應由剩餘的受益人丁領取全部的 150 萬元保險金,而非僅領取其原本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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