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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甲以其丈夫乙為被保險人購買一張終身人壽保險,並約定自己與子女丙、丁三人為受益人。保單生效後五年,叛逆的兒子丙因需錢急用,故意謀害乙致死。請問保險人是否要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A 因丙喪失其受益權,故保險人也不須給付保險金給丁及甲
  • B 因要保人甲未盡保護乙之義務,所以甲也喪失其受益權,保險人只須給付保險金予丁
  • C 丙雖喪失其受益權,但另有受益人甲及丁,故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予甲及丁
  • D 丙不影響他的受益權,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予丙、丁及甲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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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份契約同時保障了多個人,當其中一人因為不當行為而被剝奪權利時,這項處分是否應該自動擴及到其他完全守法且不知情的人身上?在法律邏輯中,『個人過失』與『契約對他人的承諾』應該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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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受益權喪失的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僅該名受益人(丙)喪失受益權。由於保險契約依然有效,且還有其他無辜的受益人存在,為保障被保險人遺族及維持契約精神,保險人仍須對甲與丁負給付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個人行為」與「契約整體效力」。新手常誤以為一人犯罪整張保單就失效,你能精準判斷權利是「分別計算」而非「連帶喪失」,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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