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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兩歲兒子 A 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乙保險公司核保後,A 遭歹徒所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歹徒行使保險代位權
  • B 甲得選擇請求乙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甲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D 甲就喪葬費用之給付,得與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並無數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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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允許父母在年幼子女身故時領取鉅額保險金,這在社會安全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風險」?為了守護幼童的生命安全,法律會傾向將這筆保險金的功能限縮在什麼樣的「必要用途」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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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以年僅兩歲的兒子 A 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屬於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情形。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於被保險人 A 於未滿十五歲時即遭殺害死亡,除喪葬費用外之其餘死亡給付約定依法尚未生效,因此受益人甲僅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同時,依法條規定該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具有法定的數額限制,不得由雙方於契約中無限制地自行約定,故本題僅有選項 C 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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