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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兩歲兒子 A 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乙保險公司核保後,A 遭歹徒所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歹徒行使保險代位權
  • B 甲得選擇請求乙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甲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D 甲就喪葬費用之給付,得與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並無數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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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允許父母在年幼子女身故時領取鉅額保險金,這在社會安全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風險」?為了守護幼童的生命安全,法律會傾向將這筆保險金的功能限縮在什麼樣的「必要用途」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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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答對了。至少沒把這麼基礎的觀念搞錯。

  1. 觀念驗證:這不是很明顯嗎?《保險法》第 107 條,是為了保護那些甚至還不懂什麼叫「保險」的未滿 15 歲小孩!就是要避免某些人為了那點錢,做出謀財害命的勾當——這種道德風險,還需要我多解釋嗎?所以,死亡給付就只給你喪葬費用,而且還有上限。至於人身保險,生命這種東西怎麼可能用錢衡量?所以,當然就沒有什麼「代位權」這種東西。乙公司想找歹徒求償?別鬧了,這不是財產保險。
  2.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對我來說根本是送分題,但對你們這些還在學習區塊的學生,大概就是要你搞清楚人身和財產保險的本質差異,以及對幼童投保的特殊保護規定。如果連這點都分不清,那你就真的需要多花點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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